看了周大伟的译著《美国法律史》,才知道“五月花号”骗了你(7)
2024-09-29 来源:旧番剧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曾经精辟地论述道:
“世界上有一个国家似乎已经接近了它的自然极限。这场革命的实现显得很简易;甚至可以说,这个国家没有发生我们进行的民主革命,就直接收到了这场革命的成果。17世纪初在美洲定居的移民,从他们在欧洲旧社会所反对的一切原则中析出民主原则,并把它单独移植到新大陆。在这里,民主原则得到自由成长,并在影响民情的过程中和平地确立了法律的性质。”
托克维尔所说的“世界上有一个国家”,当然指的就是美利坚合众国。研究的结果表明,日后在美国联邦宪法中出现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在此前各殖民地的宪法性文件中几乎都可以找到。
美国政治历史研究学者王建勋先生指出:
“比如,1791年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在1647年《马萨诸塞自由宪章》中已经出现了。当然,还有一些可以追溯到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甚至可以追溯到《大宪章》等。”
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的法律制度当然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尤其是在联邦主义和三权分立的制度构建方面。
同时,我们必须承认,美国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全新的,它的很多内容都是建立在英国以往的经验、传统和实践基础之上的。
看来,我们想真正理解美国法治的源头,必须要进一步了解英国法治发展的历史。
当13世纪的帷幕刚刚开启的时候,英国还只是一个孤悬在欧洲大陆文明边缘的岛国。
然而,在由此开始的许多世纪中,英国却扮演了一个世界文明楷模的重要角色。回顾欧美国家法治的发展过程,很关键的一步发生在1215年6月15日。
这一天,英国国王约翰在大主教坎特伯雷的陪同下,来到距离温莎城堡不远的一处叫兰尼米德(Runnymede)的草地上,一些对旷日持久的战争已经忍无可忍的贵族们早已在那里等待,他们将一卷皱褶的羊皮纸文件面呈国王约翰,上面列了63条规则要求约翰王遵守。这就是后来闻名于世的《大宪章》(Magna Carta)。
它被誉为英国历史上——也应该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限制王权的文件,其中的一些内容后来成为英国法治的基本原则。
这是发生在1215年的事情,当时还是欧洲的中世纪。人们从中还不难发现,《大宪章》的获益者,其实远远超出了贵族的范围。我们从中已经可以看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这些制度条文的形成,开始象征着人性的觉醒,它们无疑昭示着人类举足轻重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