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情本体”的中国哲学对话录|李泽厚刘悦笛(10)

2023-06-03 来源:旧番剧
十四、“普遍立法”行为及其问题
刘:“普遍立法”的四个例子,很有趣!您说,如人自杀、说谎、不发展自己、不帮助别人,从各群体到人类都将不存在。
李:四个例子是康德所举的,只是很少有人像我这样强调。
刘:您说四个例子表现的是“群体利益”,而非自由主义的“个体权利”。您强调,“我的行为”才是可以“普遍立法”的行为,这是什么意思?
李:重要的就是这个问题,“普遍立法”就是一种心理形式,就是这种“人性能力”。所以我讲,恐怖分子与“911”救火队员,同样是道德的,就是这个意思。这是个要点。
刘:还有个要点,就是道德与伦理的区分。
李:就是刚才讲的道德与伦理的区分嘛。所以,恐怖分子在伦理上是错的,在道德上并没有什么,就是这个意思。
刘:您认为,康德讲的主要是人性问题,是道德心理学,而不是某种为人类“普遍立法”的政治哲学,也不可能有这种哲学。罗尔斯最终也修改他那“正义论”,剔除形而上学而退守在“重叠共识”上。这是罗尔斯与康德的区分了。其实,罗尔斯的“重叠共识”,也有点像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
李:他是“伦理”嘛。他不是道德啊。这不就是伦理与道德区分吗?“商谈伦理”也是伦理嘛!Ethics,不是morality嘛。
刘:当代伦理学家B. Williams也有个区分:“道德”侧重的是责任与义务及如何按照一般原则去做;而“伦理”则关注品格、德性、幸福以及如何生活。
李:那种区分没什么意思。
十五、荀子“隆性”与“情欲儒学”
刘:您又重点论述了荀子:“人无师法,则隆性矣;有师法,则隆积矣;而师法者,所得乎情,非所受乎性,不足以独立而治。”
李:“隆性”就是放纵自然情欲,“隆积”就是以“礼”、“法”统帅自然情欲。
刘:您又解释说:“礼”亦即化为内在的“理”,来统帅自然生命也就是“性”,这就又把《中庸》《大学》放进去了。
李:不是“性”,是“道”——“道始于情”的“道”。
刘:这样您的思想就“贯”起来了,其实,这几个词(按,指“礼”、“理”、“性”、“道”)的基本理解,都是您自己的中国儒学。
李:对,这就是我的“四期儒学”。
刘:通过荀子的论述,您就把自己的思想贯通起来了。“礼”的根基,在您还是那个“巫史传统”,既有情感的形式方面,也有善恶的具体内容。这就与您自己的“理性凝聚”的哲学串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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