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检视(8)

2023-06-03 来源:旧番剧
在自我表现理论中,马尔曼提出了信息自决的概念,认为自我表现的实质就是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个人应当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1983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人口普查案”中,依据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项关于“人性尊严”的规定和第2条第1项关于“人格自由发展”的规定作出判决,个人享有“信息自决权”对抗信息侵害,即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交付与使用的自由决定的权利。这一判决使信息自决权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依据。1990年,受“人口普查案”影响,德国对联邦信息保护法的修改着眼于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免受因个人信息传播造成的人格权侵害。2000年和2009年,德国又分别两次修改了联邦信息保护法,进一步扩展了信息自决权的范围,规定信息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享有更正、删除或封锁个人信息的权利,信息收集、处理的合法性也在于权利人的同意,信息收集行为也需要符合合法性原则和信息经济原则。
2016年4月27日审议通过并将于2018年5月开始实施的一般信息保护条例,扩大了信息主体的权利,新增了有关被遗忘权的规定,这一条例也将取代个人信息保护指令成为欧盟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总的来看,德国法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上升到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高度,并视为基本人权,同时,德国法不断强调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自决权,限制对个人信息的使用。
应当承认,美德两国法律愈发强调积极地、主动地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这种控制表现为信息主体基于意思自由对信息及信息所产生利益的支配,自主决定是否提供个人信息以及如何使用个人信息。换言之,个人信息权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其积极性、主动性,最关键的内容在于对于个人信息的控制、支配和决定。因此笔者认为,所谓个人信息权,应当是指信息主体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控制、支配、决定,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具体就内容而言,即包括信息主体直接控制与支配并决定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处理、利用的权利,查询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利用情况的权利,请求信息控制者对不正确的个人信息进行更正的权利,请求信息控制者对不完整的个人信息进行补充的权利,以及在法定或约定理由出现时请求信息控制者暂停个人信息处理、利用的权利。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信息权说的展开
需要首先提及的是,认为侵犯了个人信息自由和安全的观点显然过于笼统,未阐明具体内涵与外延,且更为关键之处在于,该观点并未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去对待,不利于技术变革背景下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因此,应当在确立个人信息权独立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法益个人信息权的内容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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