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系列)(3)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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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的
审理思路及裁判方法
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为维护法治的统一性和公平性,维护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院在对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时,更应当全面、审慎,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以审判促监督,督促公安机关规范治安行政处罚工作,减少和避免出现程序瑕疵,以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一方面,法院应当依法纠正违反依法行政原则,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处罚,另一方面,法院也应当维护和支持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的惩戒效力。
在对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应当区分考量行政处罚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的轻重程度、公安机关行政规制手段及方法的差异等因素,从行政机关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和认定,审慎作出裁判。
√ 审理此类案件可按照如下步骤进行审查:
(一)确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一方较为容易确定,即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而原告和第三人的确定则是该类案件审理中首先应当注意的问题。
1、适格原告的确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在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处罚决定中的被处罚人、被侵害人等与该行政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成为适格原告。
2、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审查
行政行为的作出一般有直接的对象,但行政行为的双重或者多重效力可能对他人的权益产生间接影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对被处罚人产生效力的同时,也和被侵害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处理与否或者处理的轻重都将影响到被侵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在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法院应当注意审查是否存在第三人的情况。
较为典型的是,治安行政处罚中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类案件,案件当事人包括加害人和被侵害人。法院审查发现加害人起诉,未参加诉讼的被侵害人应作为案件第三人;被侵害人起诉时,未参加诉讼的加害人亦应作为案件第三人。法院应同时注意审查加害人或者被侵害人为多人时只有部分起诉的情况,如发现有遗漏的,法院应追加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审法院应注意审查原审裁判是否遗漏第三人。若原审法院遗漏追加第三人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