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系列)(4)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二)公安机关职权依据的审查
审查公安机关职权依据时,应注意审查行政管辖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定职权。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应注意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作出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决定的派出所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
即便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的职权依据没有异议,法院仍然应当对此进行审查。鉴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涉及指定管辖或移送管辖的案件,法院应当注意审查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的相关材料。
(三)认定事实的审查
1、基本事实的认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是当事人诉争的主要焦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会影响行为的定性和情节轻重的认定。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认定还涉及举证责任问题——行政诉讼中一般由被告即公安机关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公安机关提交证据的形式、来源、种类等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公安机关在办案期间形成和收集的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且经查证属实。法院应当综合审查公安机关办案中形成和收集的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否还原案件事实,审查公安机关是否已根据在案证据查明违法事实。
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对于证据证明标准的把握,原则上应以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权益影响大小为根据,而不能一概适用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中的标准。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等权益影响较大的处罚决定时,法院应严格审查在案证据能否充分证明违法事实,并视情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如果处罚决定对被处罚人权益影响较小,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可适用“优势证据规则”。对于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产生证明效力冲突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的“认证规则”予以认定。
如案例一中,法院应对公安机关在办案期间收集和形成的崔甲、崔乙及余某的询问笔录、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伤情鉴定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因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法院应根据在案证据的证明内容、各证据之间的效力关系,严格审查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崔甲、崔乙实施了殴打、辱骂等违法行为,严格审查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已查清相应事实,崔甲、崔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本案中,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公安机关在认定事实方面并无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