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案例:e租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9)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6、被告人侯松的供述:其于2012年3月起任钰诚融资租赁公司第二事业部总经理,期间,于2015年2月至2015年6月兼任英途财富公司总裁等职务。事业二部做非正常的融资租赁项目并上e租宝平台融资,2015年6月开始,其根据丁宁指示,找中间人李某7、张某23、侯某等人向事业二部提供壳公司资料,用来制作虚假债权项目。其共做了约100亿元的项目,融资资金由集团自己占有、使用,丁甸曾让其办理2张银行卡交给刘曼曼供集团使用。2014年其月薪1万元,2015年起月薪2万元,7月左右涨到16万余元;集团还以旧车换新的方式给其购买了奥迪A4汽车1辆。
7、被告人许辉的供述:其于2012年底任钰诚融资租赁公司第三事业部总经理,主要负责融资租赁项目的审批。2014年底,丁宁让其将安徽钰诚控股集团的一些子公司和关联企业做成项目合同,放在e租宝平台上融资,还让其就具体事项去问雍磊、侯松以走特批流程。后其通过中间人李某7等人提供虚假用资公司信息、注册壳公司等方式,直接制作假项目上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融资。公司高管都知道项目是假的,因为真的融资租赁项目不可能这么快,区分真假项目在于是否给对方公司返利。2015年11月,彭力和李倩倩说审计署要来查e租宝平台,项目合同有问题,要把合同材料移走。平时如果平台上的项目不够了,李倩倩也会打电话催上项目。2014年其月薪3万元,2015年上半年月薪6万元,8月后涨至10万元;此外,其从中介费中抽成100万元,还获得年终奖724万余元。
8、被告人刘曼曼的供述:其从2012年至2015年12月起一直是钰诚集团财务主管,负责丁宁、丁甸实际控制公司的财务工作。其按照丁宁、丁甸的指示,安排财务副总监刘静静、朱志敏及其他财务人员对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的客户投资资金不入账,还接收朱志敏对二平台每日资金流水账目及账户余额情况的报送,签署支付给壳公司的好处费,参与审批收购公司的款项、支付被收购公司的兑付款、好处费等未经OA办公系统审批的相关事项。其月薪从开始的3000元,涨至2015年月薪6万元,其中2015年11月领取工资20万元。2014年领取年终奖20万元;从2015年4月至9月,高俊俊每月向其发放3万元的特殊补贴。
9、被告人朱志敏的供述:其于2011年11月到钰诚五金工贸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8月任钰诚国际控股集团财务副总监,负责钰诚集团出纳工作和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的资金管理。从2014年年底开始,其知晓e租宝平台有虚假项目,支付主体费用的项目都是虚假的,刘静静给其支付e租宝主体费用的领付款审批单,其按审批单上的账号转账。其知晓芝麻金融平台的运营模式,向芝麻金融平台还本付息的钱来源于核心账户控制的投资人的钱款,每次从芝麻金融平台提现以后,其都会通知高俊俊,让她把钱转到指定的账户里。其从2015年5月开始月薪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