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案例:e租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8)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3、被告人张敏的供述:其于2014年入职钰诚融资租赁公司,后担任钰诚国际控股集团董事长、合伙人会议副主席、执行合伙人,金某2公司董事长,安信惠鑫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主要负责e租宝平台的线上推广、营销、维护管理等活动及线下推广、营销及财务咨询等活动。e租宝平台上的债权项目是虚假的,相关风控也只是个形式,所以根本就不能实现广告里主打的安全性、真实性、可靠性等内容,就是利用百姓对于央视等广告平台的信任,达到增加投资的目的。虚假项目融来的资金没有到项目中去,一部分用于支付钰诚集团日常运营的高额费用,包括租用办公场所、员工工资、广告宣传费用等,还有用于丁宁个人的挥霍、国内外的投资、馈赠给公司高管和维护各类关系,钰诚集团用融来的资金去收购公司,其觉得大部分都收不回来。2014年7月至案发,其月薪从15万元涨至100万元,另外曾接受丁宁赠予的现金、房产、车辆、珠宝等共计7亿余元。
4、被告人彭力的供述:其于2013年起任钰诚融资租赁公司首席运营官,2015年8月起任该公司董事长。钰诚集团存在使用虚假融资租赁项目自融的情况,通过e租宝平台吸收的资金由钰诚集团及丁宁个人控制使用,但其主要负责真实的融资租赁自营项目和内保外贷项目,并未参与或审批e租宝平台上虚假的项目。其主持参与了钰诚集团多次业务月度调度会,宣布过e租宝平台和芝麻金融平台上的项目数量指标。2014年时其年薪200万元,到2015年时年薪涨至600万元。2015年11月,丁宁从钰诚融资租赁公司账户给其转账3000万元,让其买房,后彭力让其妻用该款购买了一个月的e租宝产品。
5、被告人雍磊的供述:其于2012年3月起任钰诚融资租赁公司第一事业部总经理,全面负责第一事业部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审批。2015年7月后调任钰诚国际控股集团风险控制部总监,还担任集团执行合伙人等职务。事业一、二、三部除了做正常业务,还做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上的假项目,具体由丁宁、丁甸安排其、许辉和侯松负责找中间人李某7、杨某2、江某等人,通过提供虚假用资公司信息、注册壳公司等方式,虚构项目上e租宝平台融资,平台上的项目都是假的。2014年7、8月,丁宁决定给中间人2%的好处费,之后由丁甸负责决定好处费比例,一般在1.5%至2%间。2014年其月薪从2万多元涨至10万元,从2015年4月起月薪23万元;2015年年初其曾收到100万元年终奖,2015年10月丁宁给其2000万元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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