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案例:e租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二被告单位集资后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挥霍部分集资款、将部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380亿余元。
被告人丁宁作为二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与高层管理人员被告人丁甸、张敏、彭力等人管理集资活动,被告人雍磊、侯松、许辉制作虚假的债权项目,在被告人王之焕、谢洁、路涛、张平等人分别负责的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被告人谢洁、杨翰辉、姚宝燕、杨晨、丁如强等人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进行利诱性宣传,并通过被告人齐松岩、杨翠致、路涛、丁如强等人分别管理的线下销售公司,同步开展线上、线下集资活动,被告人李倩倩、张传彪、宗静、刘田田、王磊、高俊俊等人分别负责项目审核、人员招聘、业务督导、人事管理、平台维护、提供个人名义债权等事项。被告人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按照丁宁、丁甸等人指示,收取、支付集资款。
二、走私贵重金属罪
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于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在没有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的情况下,为给该集团在缅甸开办的东南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亚联合银行)储备黄金,该集团合伙人会议主席被告人丁宁安排时任该集团东南亚自由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主席、东南亚联合银行董事长的被告人谢洁办理从我国境内订购黄金运到东南亚联合银行事宜。在丁宁、谢洁的安排下,该集团员工陈某、孔某等人以集团下属公司名义在山东招金金银精炼有限公司定制印刻“东南亚联合银行”字样的金条1239根,共计125530克,该集团支付原料费等共计人民币2998万余元,孔某等人提货后驾车在该集团员工宋某5带领下,逃避海关检查,将上述金条经云南省沧源县运至缅甸。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缅甸的东南亚联合银行起获具有上述特征的金条1205根,共计118530克。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丁宁于案发前持有枪状物。2015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朝阳区丁宁住处起获4支枪状物。经鉴定,其中2支为枪支。
四、偷越国境罪
被告人丁宁、谢洁于2015年5月至11月期间,共同或分别在没有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采用乘坐皮划艇、竹筏、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的方式,多次经云南省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西双版纳州)等地往返偷越中缅国境。
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单位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彭力、王之焕、杨翰辉、谢洁、宗静、齐松岩、杨翠致、李倩倩、张传彪、姚宝燕、刘田田、路涛、张平、丁如强系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雍磊、侯松、许辉、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杨晨、王磊、高俊俊系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彭力、雍磊、侯松、许辉、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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