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案例:e租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6)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被告人张敏对起诉书指控其参与非法集资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辩称其没有管理虚假债权项目,没有支配、使用集资款,在怀疑项目虚假后已建议丁宁增加风险调控,且其认为丁宁赠予的巨额财物来源于他的个人资产,故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张敏的辩护人另认为张敏只是细化和具体执行丁宁的决策与命令,起次要作用,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愿意退赔赃款,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力对起诉书指控其参与非法集资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辩称其虽主持业务调度会,并汇总、宣读项目量指标,但没有指示制作虚假债权项目,且其和亲属也购买了e租宝产品,故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彭力的辩护人另认为彭力知晓集团利用虚假债权项目融资后,始终采取回避态度,其主持业务调度会等行为对非法集资没有实质影响,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有退赃意愿,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雍磊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予以认可,辩称其根据丁宁指令参与犯罪,且在2015年7月后受到丁宁、丁甸的胁迫,被动参与犯罪,系胁从犯。雍磊的辩护人另认为雍磊没有支配、使用集资款,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侯松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予以认可,辩称其根据领导指令参与犯罪,且只负责钰诚融资租赁公司第二事业部工作,故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侯松的辩护人另认为侯松在负责芝麻金融平台期间,没有参与e租宝平台的非法集资,起诉书应扣除相应数额,侯松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辉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予以认可,辩称其根据丁宁指令参与犯罪,其愿意退赔犯罪所得。许辉的辩护人另认为许辉受到丁宁、丁甸的威胁,应认定为从犯,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愿意积极退赔,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曼曼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予以认可,辩称其根据领导指令参与犯罪,应认定为从犯。刘曼曼的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称刘曼曼未参与非法集资的犯意形成和具体集资行为,没有收集集资款,且其虽根据领导指示支付集资款,但属于职务行为,也没有获得高额收益,故其不是非法集资的直接责任人员,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鉴于刘曼曼认罪,请求法庭考虑其如实供述、愿意退赃退赔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志敏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予认可,辩称其没有参与公司业务,也没有财务管理和决策权,无法通过日常出纳工作发现非法集资问题,故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朱志敏的辩护人另认为朱志敏对债权项目的虚假性和集资款项的真实用途虽产生过怀疑,但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丁宁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也没有高额获利,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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