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案例:e租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被告人王之焕、李倩倩、张传彪、宗静、王磊、谢洁、齐松岩、杨翠致、杨翰辉、姚宝燕、刘田田、杨晨、路涛、张平、丁如强、高俊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被告人丁宁系该单位走私贵重金属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谢洁系该单位走私贵重金属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被告人丁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丁宁、谢洁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被告人丁宁、谢洁均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诉讼代表人薛敏对起诉书指控的集资诈骗罪未提出异议,辩称被告单位的合法经营收益应与犯罪所得区别对待,并请法庭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实际任职情况。
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诉讼代表人刘建胜对起诉书指控的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未提出异议,辩称部分被告人职务与工作内容不一致,并请法庭对丁宁所提投资情况予以考虑。
被告人丁宁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不予认可,辩称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经营模式没有违反刑法规定,案发前运转正常,其将大量集资款用于投资,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丁宁的辩护人另认为丁宁在案发前没有携款潜逃或隐匿财产,将集资款赠予他人是为了投资公关或激励员工,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丁宁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走私贵重金属罪不予认可,辩称其没有安排集团员工采取走私方式运送黄金出境;丁宁的辩护人另认为丁宁虽是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但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决策、同意、指挥、知晓集团员工采取走私方式运送黄金出境的事实。丁宁对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未提出异议;丁宁的辩护人认为丁宁的持枪行为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及危害,丁宁偷越国境是为了投资,并立即返回,还要求员工办理出入境手续,其犯罪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庭对上述两项罪名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甸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不予认可,辩称e租宝平台一直在兑付集资本息,不能推断集团不具有还款能力,且司法机关已追回的资产表明款项未实际损失,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丁甸的辩护人另认为丁甸未参与集团决策,只负责日常经营方面的财务管理,且听命于丁宁,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认定为从犯,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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