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案例:e租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9)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对于被告人谢洁及其辩护人所提谢洁不明知且未参与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丁宁的供述,证人彭某、陈某17、胡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谢洁负责钰诚国际控股集团在缅甸投资管理工作,其接受丁宁的安排,为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位于缅甸的东南亚联合银行储备黄金。谢洁在明知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不具备申请黄金进出口的法人资格,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向境外转运黄金,且在国内购买黄金就是为运输出境的情况下,仍亲自设计金条式样、安排人员购买黄金,积极参与走私黄金的犯罪行为。综上,谢洁在单位走私黄金的过程中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起到了较大作用,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故其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四、有关非法持有枪支事实的评判意见
对于被告人丁宁的辩护人所提丁宁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为了防身自卫的辩护意见,经查:丁宁违反我国枪支管理规定,指使他人为其购买枪支并非法持有,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规定,丁宁持枪的具体目的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故相关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五、有关偷越国境事实的评判意见
对于被告人丁宁、谢洁及其各自辩护人所提丁宁、谢洁偷越国境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丁宁、谢洁于2015年5月至11月期间,在未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逃避边防检查,通过乘坐摩托车、租用皮划艇等方式,多次实施偷越国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国国境管理制度,二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偷越国境罪的法律规定。其事后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不能成为否定二人行为性质及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依据,故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谢洁的辩护人所提谢洁所犯偷越国境罪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可以证明,侦查机关在掌握被告单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一并掌握了谢洁涉嫌犯偷越国境罪的犯罪线索,且其未自动投案,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相关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彭力作为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雍磊、侯松、许辉、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作为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积极参与组织、策划、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李倩倩、张传彪、宗静、谢洁、齐松岩、杨翠致、杨翰辉、姚宝燕、刘田田、路涛、张平、丁如强作为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晨、王磊、高俊俊作为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违反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