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案例:e租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8)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对于被告人齐松岩、杨翠致、路涛的各自辩护人所提齐松岩、杨翠致、路涛因相信平台项目真实,也购买了e租宝产品,故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的辩护意见,经查:齐松岩、杨翠致、路涛等人作为钰诚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利用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e租宝、芝麻金融产品,吸收巨额资金,其行为均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而被告人是否投资购买e租宝产品不影响该项罪名的成立,且其购买行为事实上诱导社会公众的投资需求,客观上扩大了平台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的影响,故相关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高俊俊及其辩护人所提高俊俊对被告单位利用芝麻金融平台非法集资的事实既不清楚,也未参与,且其经手转款的资金约4.5亿元,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芝麻金融平台吸收资金的基本运营模式是以高俊俊作为虚假债权项目转让方,对外发布个人债权项目,通过签署转让合同吸收社会公众资金。高俊俊在了解芝麻金融平台吸收资金运营模式的情况下,本人或授权他人签订债权合同,利用本人银行卡吸存资金,帮助被告单位控制、使用集资款,均属于积极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应当对平台吸收的全部资金承担刑事责任,辩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内容与在案现有证据的证明内容一致,无法支持其辩护意见,故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平的辩护人所提张平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经庭审质证的张平的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张平系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有关走私贵重金属事实的评判意见
对于被告人丁宁所提其未要求公司员工以走私的方式运送黄金出境,不应承担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刑事责任的辩解,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人携带金银出境,需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经海关查验放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也规定了我国对黄金及黄金制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本案中,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彭某、陈某17、宋某5等人的证言证明,丁宁作为钰诚国际控股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在明知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未取得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证及合法出境手续的情况下,仍决定为境外的东南亚联合银行购买、运输黄金作为储备金,并要求宋某5与缅甸地区相关人员积极联系运输黄金事宜,其行为反映出丁宁主观上具有逃避海关监管,运输黄金出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为钰诚国际控股集团组织走私黄金出境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走私贵重金属罪的规定,相关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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