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案例:e租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6)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对于被告人刘曼曼的辩护人,被告人朱志敏、刘静静及其辩护人所提三人根据集团指令支付项目好处费,不具有诈骗集资款的故意,且未获得高额收益,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作为钰诚集团财务总监和副总监,确系在丁宁、丁甸的授意下,履行对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资金调拨,支付项目好处费等工作职责,虽未获取高额非法利益,但在具体履责过程中,三人明知被告单位使用大量资金收购虚假项目后,通过金融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非法获取巨额资金,并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广告宣传、挥霍性支出等非融资用途。此外,刘静静、朱志敏为规避审查,掩盖事实真相,还实施了转移财务系统、删除财务数据的行为。因此,从三人的行为性质看,明显不属于单纯“执行集团指令”的职务行为,对被告单位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占有公民财产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刘静静及其辩护人所提刘静静于2015年8月才负责支付项目好处费,此前未参与二平台的非法集资活动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刘静静负责钰诚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工作期间,多次参与、主持了财务部门晨会,具体总结、安排了二平台的还本付息工作。同时,其根据丁甸、刘曼曼的指示,对进入钰诚融资租赁公司账户的集资款不记账,客观上为被告单位转移、控制集资款提供了帮助。其虽于2015年8月才开始支付项目好处费,但此前已具体参与了被告单位非法集资的相关财务工作,应对全部集资数额承担责任,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的评判意见
对于被告人王之焕、李倩倩、张传彪、宗静、齐松岩、杨翠致、姚宝燕、刘田田、杨晨、王磊、路涛、张平、丁如强及其各自辩护人,被告人谢洁、杨翰辉的辩护人所提各被告人在非法集资活动中不负责核心业务,只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没有组织、决策权限,在单位非法集资活动中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认定为从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对于各被告人在单位犯罪中所处地位、作用,应根据个人的层级职务、在非法集资活动中的具体行为综合认定,同时,本案中各被告人的获利情况也反映出其参与单位犯罪程度轻重及作用大小。具体而言,王之焕参与了e租宝平台从搭建到运营的全过程,同时分管芝麻金融平台;李倩倩先后协助丁宁起草钰诚集团基本法及管理集团事务工作,主管业管部的债权项目审批、备案,协调业管部与各部门关系;张传彪协助钰诚集团及丁宁进行公司管理、人员招聘、收购公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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