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案例:e租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4)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对于被告人张敏及其辩护人所提张敏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目的,不应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张敏虽未直接负责虚假债权项目,但其参与了e租宝平台的创建,后作为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总裁、金某2公司以及安信惠鑫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e租宝平台的相关工作,具体实施了利用虚假债权项目非法集资的行为,在平台运营、品牌宣传、推广营销、资金拨付等方面均有管理、领导职责。张敏明知钰诚集团投入高昂成本运营e租宝平台,并将巨额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且没有能够盈利的其他投资,难以维持平台的持续运营,仍置集资参与人的利益于不顾,积极占有巨额集资款,除获得数百万薪酬外,还接受丁宁赠予的价值7.7亿余元的资金、房产、车辆、珠宝等财物,上述行为反映出张敏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故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彭力及其辩护人所提彭力没有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也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彭力作为钰诚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业务,对提供给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的债权项目负有管理权责。相关被告人供称,彭力除主持每月的业务调度会,下达二平台上线项目任务量外,还曾具体指示雍磊、侯松、许辉等人,无论债权项目真假,都要满足平台销售需求,且其要求业管部对两家平台的债权项目不实际审核,并加快审批速度。除领取高额薪酬,彭力还接受丁宁赠予的3000万元及高级轿车等财物。彭力虽不是全部集资款的使用和控制人,但其在被告单位中的具体行为反映出其参与了非法集资,并具有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故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丁甸的辩护人,被告人张敏、彭力及其各自辩护人所提丁宁是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丁甸、张敏、彭力未参与集团决策,具体行为均属于细化丁宁的指示,应认定为从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丁宁作为实际控制人,指挥、决策被告单位利用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债权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支配、使用集资款。期间,丁甸、张敏、彭力与丁宁共同商议、决定了非法集资的具体行为,并在不同方面领导、管理非法集资活动。具体而言,丁甸总体负责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虚假项目审批、确定项目中介费比例并具体审批中介费的领付;张敏以代言人身份积极宣传、推广e租宝平台,在短期内极速提升了平台的知名度,还具体管理线上、线下运营与销售工作;彭力对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上的债权项目具有全面管理职责,具体实施了下达任务量指标、协调项目上线等行为,为保障高位吸收资金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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