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案例:e租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3)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被告单位所谓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有收购不良债权和在缅甸地区投资,所用资金在集资款总额中所占比重很小,也缺乏可行性论证程序,均凭丁宁个人意志随意支出,多数投资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具有极强的盲目性,且投资项目缺乏后续经营、管理,导致相关投资不能产生有效收益;同时,经司法审计,被告单位其他融资租赁业务的利润、实体工厂经营收益远低于其集资规模,不具有偿付集资本息的可能性;此外,在丁宁的决策下,被告单位将26亿余元集资款用于挥霍性支出,包括购买私人飞机、别墅、豪车、珠宝以及赠予张敏、王之焕、彭力、谢洁、姚宝燕等人,上述款项不仅数额极高,且大幅超出被告单位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丁宁肆意挥霍集资款的方式;案发后,丁宁等被告人对部分集资款不能说明去向,以致巨额资金去向不明,直接造成集资参与人财产利益损失。综上,被告单位对于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所吸收的巨额集资款缺乏还本付息的意愿与能力,只能采取大量上线虚假债权项目等手段持续吸收后续资金,维持集资骗局。
丁宁、丁甸决定非法集资方式,指挥、管理集资行为,使用、支配集资款,上述行为足以反映出二被告单位及相关被告人所具有的非法占有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故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丁甸及其辩护人所提损失数额应扣除司法机关已追回资产数额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丁宁、丁甸等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后,肆意挥霍、无序使用集资款,造成380亿余元的巨额资金不能返还,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案发后,司法机关追赃挽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减少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和后果无关,所追回的资产数额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故丁甸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丁甸、侯松的辩护人所提因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依据的检材存在不确定情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武汉正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根据公安机关委托所作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所依检材主要有被告单位在阿里云存储平台保存的充值及提现数据、相关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的与金某2公司和英途财富公司的交易资料、e租宝平台和芝麻金融平台上线债权项目调查材料、钰诚融资租赁公司控制使用的公司及个人银行账户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刘静静记载的支付项目中介费明细表等,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相关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及证据形式的原始性、内容的真实性已被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认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至于判断虚假债权项目的标准,应由司法机关根据项目调查资料、钰诚集团财务人员记载的支付中介费明细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进行综合判定,对于经调查系壳公司或找不到知情人的项目公司,如证据显示相关公司与被告单位无资金往来,或财务人员记载已向公司支付了中介费的,可认定为虚假的债权项目,对于部分无法核实的债权项目,均未认定为虚假的债权项目,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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