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案例:e租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7)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宗静参与e租宝平台搭建,完成督导线下销售公司业绩和管理、下达销售指标等工作;谢洁全面负责金某2公司的运营,e租宝平台的宣传以及舆情应对等工作;齐松岩管理e租宝产品的销售;杨翠致分管上海钰申公司和钰诚集团多元营销事业部等工作,督促e租宝产品销售业绩的完成;杨翰辉参与了e租宝平台的媒体危机公关,品牌宣传推广等工作;姚宝燕参与了e租宝平台的品牌宣传工作,并负责下达丁宁的用款指令,为丁宁管理、支配部分钱款;刘田田负责被告单位的人事管理,具体管理员工工资薪酬、员工销售业务培训,负责员工招聘;杨晨多次代表被告单位参加国内外会议、接受电视台、报刊专访,并对员工进行金融培训;王磊负责e 租宝平台的开发与维护,以及被告单位行政办公系统的运营维护;路涛参与芝麻金融平台的建设与推广、债权项目的运营管理,以及英途世纪公司线下运营团队的组建工作;
张平全面负责芝麻金融平台的线上运营;丁如强负责芝麻金融平台的线下运营。在全国范围内,上述被告人均属二被告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根据分管部门和事务各自发挥积极作用,是非法集资的重要环节,根据具体职务职责均不应认定为从犯,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李倩倩、谢洁、齐松岩、刘田田、王磊、路涛的辩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张传彪、宗静、杨翠致、齐松岩、王磊及其各自辩护人,被告人李倩倩、姚宝燕、张平、高俊俊的各自辩护人,被告人路涛、丁如强所提起诉书认定犯罪数额有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被告单位组织结构中互为支撑,从不同方面维系非法集资活动发生、发展,因此,应当对其参与犯罪期间的全部非法集资事实及数额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张传彪、宗静、王磊初期虽未正式入职,但作为钰诚集团聘任和雇佣的人员,直接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符合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认定,应对各自参与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杨翠致、齐松岩在管理上海钰申公司期间,应对该公司相应的非法集资数额承担责任,二人在钰诚集团任职后,对集团业务具有事实上的管理职责,此时应对被告单位的全部非法集资数额承担责任。
同时,杨翠致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不负责多元营销事业部工作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已被证人许某1、李某29等人证言、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否定,其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李倩倩、姚宝燕、张平、丁如强、高俊俊作为单位非法集资活动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或指挥相关人员非法集资,应当对参与单位非法集资活动期间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上述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应当以各自经手的业务行为认定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公诉机关对路涛离职后的集资数额并未计入其犯罪数额。综上,相关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与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相关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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