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案例:e租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9)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被告人路涛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予认可,辩称英途财富公司仅负责芝麻金融平台的维护和网络安全建设,与英途世纪公司在被告单位中均属第三层级公司,故其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其于2015年11月离职,此前部分销售工作是由其他公司完成的,故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路涛的辩护人另认为路涛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平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认可。张平的辩护人认为张平主动到公安机关陈述案件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其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数额较小,在单位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如强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予以认可,辩称英途世纪公司是芝麻金融平台线下推广公司之一,起诉书指控其参与犯罪的数额有误,其不属于被告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单位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丁如强的辩护人另认为丁如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积极退赔,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俊俊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予认可,辩称其在被告单位的职务是虚职,不清楚也没有参与集团运营和芝麻金融平台运营,故不应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高俊俊的辩护人另认为应以高俊俊实际转款金额认定其犯罪数额,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积极退赔,一贯表现良好,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成立于2013年5月,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成立于2015年5月,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丁宁。2014年6月,丁宁收购金某2公司,对该公司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后,更名为e租宝平台上线运营;2015年2月丁宁收购英途财富公司,将该公司的芝麻金融平台上线运营。此后,丁宁决定由其控制的钰诚融资租赁公司为二平台提供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金某2公司、安信惠鑫公司及下属数百家销售公司分别负责e租宝平台的线上、线下运营;英途财富公司、英途世纪公司分别负责芝麻金融平台的线上、线下运营,另使用国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增益(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在平台上宣传为投资提供担保、保理。上述公司均没有独立的人事、财政权,由二被告单位实际控制、管理,对外以钰诚集团名义宣传。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于2015年5月至12月间,在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年化收益9%至14.6%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先后吸收115万余人资金共计762亿余元,其中重复投资金额为164亿余元。二被告单位集资后,除部分集资款用于返还集资本息,以及支付员工工资、房租、广告宣传费用、收购线下销售公司和担保公司等运营成本外,其余大部分集资款在丁宁的授意下肆意挥霍、随意赠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380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