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哲思享|张建军张顺:条件句的语义排歧与假设性思考的量化机制——五论从形式蕴涵看“实质蕴涵怪论”(4)
2024-09-29 来源:旧番剧
(1)If anything is a vertebrate, it has a heart.(如果任一事物是一个脊椎动物,那么它有心脏。)
蒯因指出,与表面上的语法构成不同,这个条件句并不是以“任一事物是一个脊椎动物”为前件,以“它有心脏”为后件的两个陈述句的复合句,其深层逻辑结构可以表达为:
(2)No matter what x maybe,if x is a vertebrate, then x has a heart.(无论x是何物,如果x是一个脊椎动物,那么x有心脏。)
这就是可刻画为x(Vx→Hx)的一个形式蕴涵“恒久句”,用非蒯因主义的主流话语而言,其所表达的是一个形式蕴涵命题。因而,这样的“条件句”并不直接表达“条件命题”。然而根据全称例举规则,由它可以得到如下三个皆为真的条件句(a、b、c 为实指专名):
(3)如果a是一个脊椎动物,那么a有心脏。(已知前件、后件皆真)
(4)如果b是一个脊椎动物,那么b有心脏。(已知前件假、后件真)
(5)如果c是一个脊椎动物,那么c有心脏。(已知前件、后件皆假)
(3)至(5)才是三个“货真价实”的实质条件句,由经典逻辑实质蕴涵法则判定,它们都是表达实质蕴涵命题的真语句。正如现代逻辑奠基者们一再强调,如果不使用实质蕴涵理论来做语义解释,确定(3)至(5)皆为真,我们就难以刻画(1)和(2)这样的表达形式蕴涵定律的语句之成真条件。这是弗雷格、皮尔士等现代逻辑的独立创建者不约而同地采用实质蕴涵理论的根本原因。
然而,如《三论》所说明,罗素在阐释其形式蕴涵理论时一再强调,人们在自然语言中实际地使用(3)至(5)这样的“条件句”时,通常并不像某些误用实质蕴涵理论的人所要求的那样,只要已知其前件假或后件真就将该条件句判定为真。例如当人们认识到“b是一个脊椎动物”为假时,仍会断定“如果b是一个脊椎动物,那么b有心脏”为真,而无论“b有心脏”的真假;但人们一般不会去断定如下语句(6)为真,反而认其为假:
(6)如果b是一个脊椎动物,那么b没有心脏。
罗素指出,人们之所以产生这样的“为假直觉”,是因为在这里对b这样的个体常元的使用只是表面上的,实质上是将之用作个体变元。从逻辑形式层面考虑,人们所断言的并不是Vb和Hb这两个“命题”之间的实质蕴涵关系,而是Vx和Hx这两个共变元“命题函数”之间的全称量化蕴涵关系,也就是其所谓“恒蕴涵”的形式蕴涵关系。故在这种为假直觉下,(6)的逻辑刻画应当回归到形式蕴涵式,也就是将之视为蒯因所谓的“概括性条件句”,将其逻辑形式刻画为x(Vx→~Hx)。换言之,这种为假直觉都是就形式蕴涵而言的。这样的形式蕴涵命题在自然语言中更常见的表达方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