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哲思享|张建军张顺:条件句的语义排歧与假设性思考的量化机制——五论从形式蕴涵看“实质蕴涵怪论”(7)
2024-09-29 来源:旧番剧
(10)并非如果官邸主人不是园丁杀的,那么是司机杀的。
艾司在学校学过经典逻辑,懂得~(A→B)等价于 A∧~B,因此质问迪特,你这样说岂不是马上就能得到如下结论:
(11)官邸主人既不是园丁杀的,也不是司机杀的。
显然,即使管家的不在场证明不成立,也不能得出这个结论。这使得迪特忍不住向身边的警察局长抱怨:早就说不要聘经典逻辑的狂热分子,他们竟然以为经典逻辑放诸四海皆准。
吉利斯构造这样的思想实验,其宗旨就是要否认“实质蕴涵否定律”这样的经典逻辑法则“放诸四海皆准”的普适性,而王一奇显然接受了吉利斯的观点,并对此做出了如下分析:
追根究底,艾司在官邸谋杀案所犯的错误,是错误地把迪特对某个条件句的否定,误以为是对实然蕴涵的否定。如果我们把实然蕴涵,视为一种理解自然语言中条件句的方式,那显然的,官邸谋杀案这个例子显示,有些自然语言中的条件句,及其背后所代表的假设性思考,无法被恰当地用实然蕴涵来理解,我们需要其他的理解方式。
吉利斯和王一奇都认为,由(10)推出(11)既然荒谬,那就说明实质蕴涵否定律对使用(9)这样的条件句的推理“失效”,从而构成实质蕴涵理论的一个重要“反例”。然而,在我们做了上述澄清工作之后,首要的任务是要对具体语境中的条件句进行语义排歧。在此例中,就是要追问:被(10)所否定的条件句(9),究竟是一个直接表达条件命题的实质条件句,还是一个表达形式蕴涵的概括性条件句?这个条件句并没有明显的时间索引性,无法像理解语句(8)那样使用第欧多鲁蕴涵。但是在该条件句出现的语境中,“情境”索引性是显而易见且至关重要的,因为考虑各种可能情境,是刑侦思维的典范要求。就本案提供的信息看,若合理地断言(9)是假的,需要把(9)理解为以“(可能)情境”为受限量化域、使用情境变元 s 的形式蕴涵式,即:
(12)对任一(可能)情境s而言,如果在s中官邸主人不是园丁杀的,那么在s中是司机杀的。
若考虑到各种可能情境(特别是管家在场的情境),做(12)这样的断言(其表达的命题可刻画为形式蕴涵式s(~Gs→Ds))显然是不对的。由否定这个断言的(10),只能得到:
(13)存在这样的可能情境s,在s中官邸主人既不是园丁杀的,也不是司机杀的。
该语句表达的命题可刻画为s(~Gs∧ ~Ds),据此当然推不出(11)那样的结论。若艾司具有这样的“情境思维”,他也完全可以申辩,刚才的断言(9)是相对于管家不在场的情境限定而做出的,因而也是正确的;而迪特对该条件句的否定,只有在没有这样的情境限制的前提下才是正确的。然而,两位警官都没有做这样的基于量化思考的语义排歧,都把概括性条件句混同于实质条件句,造成了对实质蕴涵法则的误用。但这种误用绝不意味着实质蕴涵法则“失效”。澄清这种误用的“其他的理解方式”,并不需要到经典逻辑之外去寻找逻辑工具,运用形式蕴涵理论完全可以将这样的直觉疑难加以澄清。而形式蕴涵理论正是以实质蕴涵理论为基础的,因此上述案例并不构成实质蕴涵理论的“反例”。换言之,把本来是表达形式蕴涵命题的概括性条件句,误判为直接表达实质蕴涵命题的实质条件句,当然不能作为实质蕴涵法则“失效”的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