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究竟意所何指?(15)

2023-07-07 来源:旧番剧
他对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利润率所说的话,暗示“看不见的手”虽然可以限制资金外流,但不能禁绝。他在另一章明白表达这项暗示,该章出现在《国富论》第三卷,该卷的主题是国际贸易对国家种植业之影响与改进(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国际贸易对国内农业资本价值的影响)。斯密在该处说,用于国际贸易的资金和用于国内制造业的资金一样,是“非常不安定的财产”。在这里,他将国家的财产与贸易商或制造商的财产,作不同的看待。这段话再次显示,国家的财富就是个人财富的加总,个人的财富原本就对个人有益;国家的财富也对众人有益,这项益处就是国防。
他之所以说用于国内制造业与国内贸易的资金,对于国防的价值很不确定,是因为那些资金不同于用在农业的资金,只要资金所有人稍微不满,就很容易外流(《国富论》页426)。这种说法可以解释成,制造商与贸易商是情绪化反覆无常的人;也可以解释为(我觉得这比较合理),他们对国内的投资报酬率有点不满。
既然如此,“看不见的手”就不是一种自主的力量,它是在特定环境下运作的利己动机。资本主的行为若对公众有利,是由于他的行为对自己有利,碰巧也对大众有益。如果他的行为对自己没有好处,对大众也就没有好处。
但也有相反的情况,资本主的行为虽然对自己有利,但对大众不利。这类情形并不罕见,虽然它们的重要性不一,但皆非微不足道。它们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可以从中看出,斯密对市场与经济政策的观念。在《国富论》与《论法理学》(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里,大约有35或40种(要看区分之粗细而定)政府干预措施,是斯密赞成或鼓吹的,可归为五大类。数量最多的一类,跟帮助买方、卖方或需要各种协助的人有关,例如烈酒课税高于啤酒税,是为了节制对酒精的消费。如果卖方居于独占地位,就规定食物的价格。数量次多的第二类,旨在透过管制或取代某些市场来增进效率,例如授与暂时性的独占特权、禁止在殖民地垄断土地。第三类,是以租税来重新分配所得(例如对房屋租金课税),或是重新配置资源(例如对地主限定用途之土地,对其租金课税)。
第四类约束国际贸易,其中主要的措施旨在促进国防。第五类对货币发行与其他金融交易加以管制,例如立法规定在北美殖民地发行的纸币,不得作为法定货币。我在另一项研究中,对斯密称许的干预措施有详细说明。(Grampp 1993:74-9)
这些干预措施,与“单纯的自然自由体系”背道而驰。斯密不但支持“单纯的自然自由体系”,也以此广为众人所感念。大家深深地记得,斯密所支持的“单纯的自然自由体系”,以至于对他所提出的干预措施,要不就略过不提,要不就说那些不重要,只不过是贴在自由竞争这个强健身体上的小绷带。其实这些例外很重要,斯密也这么说,他认为这些例外是对“单纯的自然自由体系”的修正。对与此事无关痛痒的读者来说,这就是结论了。然而,这类读者不太可能确切明白,这些例外与“单纯的自然自由体系”如何能调整结合成为一体。少数几项干预措施可以促进众人的福祉,但有许多措施的效果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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