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案例:e租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5)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8、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9、10月间,杨翰辉让其做过e租宝法律风险报告,报告反映出钰诚集团控制钰诚融资租赁公司、金某2公司等公司,e租宝平台上的投资款汇总到钰诚集团控制的资金池中,这种行为是自融,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反映出平台上相关担保公司不具有担保能力,以及项目不透明等问题,其通过OA办公系统将报告发给丁宁和杨翰辉。2015年秋,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对“帕敢之心”项目上e租宝平台融资问题,作出自有资产不能作为融资租赁物的意见后,杨翰辉仍安排其找其他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可行性法律意见书。
9、证人李某28、叶某2、李某29、刘某1、姜某、秦某、张某18、谢某4、许某1、陈某15、陈某16、李某30、苏某2、贾某3、赵某6、崔某1、石某2、唐某1等人的证言,支付项目款清单、中国新闻网相关报道、英途财富公司例会会议纪要,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股权转让协议、钰诚集团总部组织结构和各部门职责梳理情况等文件汇编,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6]数检字568(4)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京通法鉴(2016)电检字第2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刘静静、王之焕、李倩倩、杨翠致、宗静、杨翰辉、杨晨、姚宝燕等被告人在钰诚集团任职情况及具体职务、职责,以及分管事务、日常业务活动等情况。
10、证人丁某3(丁宁之父)的证言证明:钰诚五金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滨湖机电新材料有限公司、钰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每年利润约六七十万元,三公司的员工工资由钰诚集团发放、利润由丁宁支配。
11、证人宋某4(丁宁之母)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起,钰诚五金工贸有限公司的工人工资由钰诚集团发放,每月三四十万元,公司每年赚300万元左右。
12、证人徐某2(钰诚五金工贸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明:钰诚五金工贸有限公司从2011年起每年利润200万元左右,至2015年春节前该公司资金独立结算,2015年春节后该公司工人工资由钰诚集团发放,经营费用自己承担。
13、证人王某28(安徽滨湖机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明:安徽滨湖机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至7月间的盈利约二三十万元,2015年7月后还没有盘账,应该也有利润。
14、证人曹某2(钰诚国际控股集团蚌埠运营中心会计)的证言证明:钰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工资由钰诚集团发放,其看财务报表认为公司没有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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