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案例:e租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7)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5、证人邵某4、刘某16、郭某4(均为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东南亚自由贸易区车队司机)的证言与孔某的证言内容一致,经辨认确认的运输黄金的车辆、藏匿黄金的位置及运输黄金途中的相关地点亦与孔某一致。
6、证人丁某4(山东招金金银精炼有限公司员工)、李某33(山东招金金银精炼有限公司银行事业部经理)、李某17(山东招金金银精炼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9月中下旬,钰诚集团的“孔总”等人到公司签订125530克的黄金加工合同,规格有20克、50克、100克、200克、500克。签订合同乙方分别是金某2公司、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钰申公司、钰诚融资租赁公司。2015年10月,“孔总”等人将黄金从金库提走,丁某4看见他们将黄金放在一辆黑色路虎牌越野轿车的后备箱内。
经丁某4辨认,购买黄金的“孔总”是孔某;经李某33辨认,孔某、陈某17是购买黄金的人员。
7、证人胡某2(谢洁的助理)的证言证明:谢洁帮集团买过黄金,其在帮谢洁处理OA办公系统时看到过她为集团从山东购买价值3000多万元黄金的合同。
8、《委托加工合同》及合同附件、合同审核会签表、山东招金金银精炼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情况列表、涉案金条模具照片等证据证明:2015年9月15日,陈某17、孔某等人到山东招金金银精炼有限公司洽谈委托加工合同,后定购不同规格的金条共计125530克、金额29988999.4元。同时确认金条一面标注“东南亚联合银行”,另一面标注“UBSA”、“9999”、克数等信息。
9、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山东招金金银精炼有限公司收付款凭证、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证明:钰诚融资租赁公司、金某2公司等4家公司向山东招金金银精炼有限公司分别转款用以购买黄金。
10、授权证明书、贵金属实物交接确认单证明了孔某受钰诚融资租赁公司、金某2公司等4家公司委托并提取金条的事实。
11、卡口查询及车辆照片、邵某4等人的活动轨迹、孔某等人的电话轨迹等证据证明了孔某等人驾驶牌照号为皖X的路虎牌越野轿车经云南省景洪市、沧源县进入缅甸的情况。
1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2016年1月15日,普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缅甸佤邦特区邦康市的东南亚联合银行金库进行现场勘验。在东南亚联合银行金库,发现不同规格的涉案金条及贵金属鉴定证书。其中,金条一面印有“UBSA 9999”、克数及编码,另一面印有“东南亚联合银行”字样及祥云图案。上述金条包装内的质量保证书落款为“山东招金金银精炼有限公司”,激光防伪商标上印有“招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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