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案例:e租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8)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与缅甸掸邦第二特区第九次、第十次边境执法合作会谈纪要、移交、接收钰诚集团在缅甸第二特区(佤邦)涉案财物清单、扣押涉案走私金条的照片光盘等证据证明:经司法协作会议研究决定,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将钰诚集团在佤邦的相关涉案财物、证据移交中方。
14、检测报告证明:侦查机关从查获的标识“东南亚联合银行”的不同规格的黄金可疑物中抽样送检。送检的黄金可疑物检测结果为“AU~99(即为黄金,含量是99)”。
15、被告人丁宁的供述:谢洁全面负责钰诚东南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2015年9月左右,其和张敏、彭某谈及为东南亚联合银行储备黄金时,有人提出可从山东省招远市定购黄金,其同意后与谢洁交代过定购黄金的事情,但记不清具体订了多少黄金、怎么定购的,具体工作都由谢洁等人负责,彭某予以协助。钰诚集团出资购买黄金,其明确告诉过谢洁购买黄金作为东南亚联合银行的储备黄金,谢洁具体怎么办不用再向其请示。
16、被告人谢洁的供述:其负责集团缅甸自由贸易区的事务。2015年8月,丁宁在缅甸开会时多次提出要定制黄金并让其设计黄金的样式和规格,后其安排人员设计了正面有“东南亚联合银行”字样的金条式样。2015年8月底,丁宁安排彭某和陈某17准备购买价值1亿元的黄金并运到缅甸作为东南亚联合银行的储备黄金。彭某向其汇报后,其与丁宁沟通并最终确定购买价值3000万元的黄金。其要求陈某17在2015年10月1日前将黄金制作好并运抵缅甸。后彭某和陈某17到山东省招远市告知其已谈妥并将合同发送给其。其让胡某2审阅合同并通知丁甸向对方公司汇款。其听刘曼曼说集团一次性定制大额黄金会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注意和审查,故分别签订了多份定购合同。2015年10月12日,其到达缅甸时看到这批黄金已经运到。
三、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被告人丁宁指使他人购买并持有枪支。2015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朝阳区对被告人丁宁的住处进行搜查时,起获枪状物4支。经鉴定,其中枪身标有“BER590857 Type M9A1”的银色枪状物1支及枪身标有“CZECHMATE 9×19”的黑色枪状物1支可认定为枪支。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20(丁宁的助理)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中旬,丁宁让其买2支钢珠枪,后其使用集团的钱款通过北京运营中心人武部的张某23花费4000元购买了2支钢珠枪并交给了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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