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案例:e租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0)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3、证人胡某4(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总裁办公室主任)、自某(普洱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尚某(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人武部副部长)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初,胡某4、自某、尚某等人乘车到达云南省勐阿口岸,后乘皮划艇出境,同行人中有丁宁、谢洁。
4、谢洁等人的手机通信轨迹、车辆轨迹等证据证明了丁宁、谢洁等人于2015年5月至11月间多次从云南省境内出境至缅甸的事实。
5、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经自某、段某辨认,牌照号为云X的蓝色别克商务车是自某驾驶、段某带着丁宁等人至勐阿口岸偷越国境使用的车辆;尚某辨认出自某、段某是负责带领其和丁宁等人偷渡出境的男子;段某辨认出组织丁宁、谢洁等人从西盟佤族自治县岳宋乡偷越国境的地点和路线。
6、被告人雍磊的供述:2015年11月初,其经办理正式手续出境缅甸并与丁宁一起开会,后其随丁宁从缅甸邦康市经小勐拉偷渡入境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州。
7、被告人丁宁的供述:2015年5月3日,其和谢洁等随行人员从云南省普洱市勐阿镇乘船偷渡出境;2015年5月底,其带谢洁等人从勐阿镇乘船偷渡出境;2015年7月,其带着随行人员从云南省打洛镇乘摩托车偷渡出境;2015年11月初,其带着随行人员从云南省打洛镇乘摩托车偷渡出境。
8、被告人谢洁的供述:2015年5月初,其和丁宁等人从云南省普洱市勐阿口岸乘坐皮划艇偷渡出境;2015年5月20日左右,其和丁宁等人从云南省勐阿口岸乘坐皮划艇偷渡出境;2015年6月中旬,其和丁宁等人在段某安排下乘摩托车通过走山路的方式偷渡出境至缅甸邦康市。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举证、质证了下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蚌埠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等证据证明:金某2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北京市公安局指定,由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另证明,丁宁等人非法持有枪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的犯罪线索来源以及蚌埠市公安局将英途财富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及移送北京市公安局的经过。
2、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了26名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各自身份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部分钰诚集团资料来源的情况说明》、相关工作说明等证据证明了本案中部分与钰诚集团有关的书证的来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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