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如何保护隐私(5)

2023-06-03 来源:旧番剧
设计具备以上负面特点,并不意味着监管者一定要禁止此类设计,或因此类设计而处罚企业。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在“风险”与“收益”的彼此权衡上积累了丰厚的经验,如此丰厚的宝藏自然可以引入新问题的分析。对一项特定的设计,这一设计为用户带来了多大风险?用户因此获得多大收益?砍掉设计,企业方面的成本收益如何变动?现行方案外,是否存在益处大致相当、风险方面却更加令人放心的设计?这些都是权衡时值得纳入考量的因素。历史,可以为多因素的权衡提供经验。
“软硬兼施”的新蓝图
以上仅是《隐私保护的蓝图》较小的一部分。作者清晰地认识到,面对隐私保护这一内涵如此复杂、牵涉如此广泛的问题,仅仅更易一部法律、倚靠一类机构,远远不足够。一方面,机构本身未必靠得住,如Hoofnagel的著作中描绘的“波折历史”,有时权力不足以解忧,有时权力过大惹人愁,秉公执法时社会称赞交口,对“机构俘获”的担忧也并不罕有。另一方面,企业等掌握关键资源的利益攸关者,同样应当承担重要的责任。
罚禁以外,《隐私保护的蓝图》的作者也提出了两类更为“中庸”,或曰“柔软”的规制,作为相应的补充。
一类仍然带有强制色彩,要求企业为用户提供特定类型的隐私设置,以及要求企业采取隐私友好的开发过程。这两点,在部分地区的现行法律中已有体现,比如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常简称GDPR)》,即强调企业需要保障用户携数据转往其他应用的权利。此外对隐私风险较高的部分,前述《条例》也要求企业进行隐私相关的测试。
另一类更加“温柔”的措施,也是作者所绘蓝图的一部分,鼓励并引导行业设立统一的标准。这一点同样与隐私保护领域发展的现状相契合,国际标准化组织(常简称ISO)等标准编撰机构均在着手书写隐私相关的行业标准,并已产生部分成果。相比监管机构,企业对前沿动向的“嗅觉”更灵敏,在知识等方面的储备亦更加合用,同时降低合规成本、培育用户信任等因素,均可为企业或行业自主推进隐私领域合规提供一定激励。
本文仅仅是关于《隐私保护的蓝图》的一幅“简笔画”,结合领域发展的现状,原书中还包括许多更为细致的分析。比如,教育亦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监管者既要教育企业、教育常人,更要教育自己;针对社交媒体、加密/解密技术及“万物互联”等隐私问题尤其突出的领域,原书还进一步描绘了以上图纸的细节。篇幅所限,我无法带领读者尽览胜景,要特别指出的是原书绝无意于凝滞互联网或技术的进步,或否认其发展,恰恰相反,作者充分知晓技术的威力。正是因为这一点,他才会设计一幅“分层缓冲”的、类似“气囊”的机制,在用户受伤害最深最频之处划下红线,除此之外大可取用更为灵活的监管机制,以达成更熨帖于技术与隐私之具体互动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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